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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擅自堕胎我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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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9:0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含辛茹苦把我供到大学毕业。工作后我每月都要给家中汇款,以帮助父母供给妹妹读书。可是刚一结婚,妻子索华就控制了家庭的经济权,不许我再往家汇钱了,逼得我不得不建立一个私人小金库,把一些不在工资条上反映的额外收入偷偷寄出去,但索华每次都能发现。而每次被她发现,夫妻间就得吵闹一次,而且越吵越厉害,终于在一个多月前爆发了一次激烈的争吵,而此时索华已有孕在身两月有余。吵罢,索华发出了最后通牒:要么从此不再往外寄钱,要么离婚。正在气头上的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索华便立刻收拾起箱包回了娘家。几天后她通过快递公司送来一份离婚协议,内中附言“孩子已经做掉”。我看后头都要气炸了,孩子是两个人的,凭什么不跟我商量就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呢?我不能容忍她的行为,我同意离婚,条件是她必须赔偿擅自堕胎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赵云飞)
2#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9:03:4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赵云飞朋友: 孩子是男女结合的产品,因而男女都有生育权,这一点你说得不错。但在男女结合中,男方只需参与“受孕”过程,而“带胎”和“生产”任务则是由女方单独完成的,女方在“执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负担和风险。惟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女性,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会按照社会的常理、自然的惯性怀孕生产的,一般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或共同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妊娠,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的自我维权的救助手段。 既然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那么女方就有权利做出中止妊娠不予生产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以女方擅自堕胎为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法律不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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