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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分手可否讨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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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09:3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给一老板看摊,认识了在附近练摊的尹某。相同的经历使我们两人走到了一起,认识不到半年便搬到一起住了。同居一年多后,我发现尹某另有妻室,矛盾由此发生。我想离开他,却发现感情上已被他俘虏。离不开他却又不甘心不明不白地跟着他,于是便经常争吵、打斗。尹某似乎已经看穿我的软弱,所以他下手越来越狠。我的一根腿骨曾经被他用棍子敲裂;前不久一根软肋又被他踢断了。我终于下决心要离开他了,但他伤害我这么深重,我不能就这样说走就走。我想依据婚姻法通过法院向尹某索要损害赔偿,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艾 英)
2#
 楼主| 发表于 2008-4-7 09:38:32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艾英朋友: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尹某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因此你所遭受的暴力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你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你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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